上市券商监管规定再迎大修推动行业回归本源做优做强
4月12日,中国证监会就修订《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继3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以来,又一份重磅新规。
本次修订从优化发展理念、加强投资者保护、健全内控治理、完善信息披露等方面对《规定》进行修改完善,督促上市券商聚焦主责主业,坚持功能型、集约型、专业化、特色化发展方向,健全公司治理,发挥行业标杆示范作用。
上市券商监管“严上加严”
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日公布的数据显示,145家证券公司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059.02亿元、净利润1378.33亿元,行业整体业绩表现相较2022年有所好转。目前,上市证券公司共43家,总资产占全行业的77%,2023年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分别占全行业的70%和77%,规模和实力在行业中的影响和地位举足轻重。
为加强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发布了《规定》,并分别于2010年、2020年进行了修订。
随着公司治理规则体系不断成熟,上市证券公司整体保持规范稳健发展态势。“但从近年来的监管实践看,上市证券公司仍面临‘大而不强’的问题,在发展理念、投资者保护、内控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距离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标准和要求仍有较大差距。”中国证监会机构司司长申兵表示。
今年3月15日,中国证监会围绕强化监管、防控风险、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发布了《意见》,明确了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路线图。此次修订《规定》,正是希望通过加强监管,发挥上市证券公司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示范作用。
规范融资优化激励约束
从修订内容来看,《规定》主要聚焦四方面:优化发展理念,统筹规范融资行为;健全公司治理,强化内部管控和风险管理要求;促进行业发展,完善信息披露要求;践行人民立场,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
在规范市场化融资行为方面,新增要求“证券公司IPO和再融资应当结合股东回报和价值创造能力、自身经营状况、市场发展战略等,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时机,严格规范资金用途,聚焦主责主业,审慎开展高资本消耗型业务,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在健全公司治理方面,明确要求上市证券公司建立股权结构清晰、组织架构精简、职责边界明确、信息披露健全、激励约束合理、内控制衡有效、职业道德良好的公司治理架构,健全组织架构运行机制,保证公司运作独立性、稳健性,落实全面风险管理要求,加强对各类境内外子公司的管控。
此次修订还提出完善人员管理及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严禁短期激励、过度激励等不当激励行为,要求上市证券公司应持续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和声誉风险管理体系,依法依规披露薪酬有关信息。
同时,在加强市场约束方面予以修改,完善信息披露要求。要求上市证券公司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净资本等主要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当核心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说明原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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