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五类非银机构适用差异化相关监管规定,主要涉及六方面
9月30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部分非银机构差异化适用公司治理等相关监管规定的通知》。《通知》是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落实强监管严监管主基调,按照风险为本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推动构建非银机构差异化监管制度体系,强化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非银机构包括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五类,对适用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和资本管理等现行规定作出适当调整。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介绍称,《通知》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
一是对于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全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非银机构,不强制要求董事会人数最少为五人。
二是对于股权较为集中的非银机构,对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提名的董事数量占比,不限制在三分之一以下,并可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人数。
三是在有效保障全体主要股东的董事、监事提名权的基础上,不限制其再提名独立董事、监事。
四是允许未上市的非银机构不设置董事会秘书。
五是建立符合非银机构业务经营特征的关联交易监管规则。
六是适当调整部分资本管理规定,以契合非银机构的经营特征和风险水平。
“与商业银行股权相对分散不同,非银机构股东数量相对较少,股权较为集中,很多非银机构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高于50%,股东数量不到5名,实践中很难做到由不同股东分别提名董事、监事。”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非银机构也不直接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经营融资租赁、消费金融、汽车金融、货币经纪等特定领域或聚焦服务企业集团成员单位,风险外溢性相对较小。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通知》在充分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允许非银机构结合实际、建立简单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这也有助于降低公司治理成本,提高运营效率。
以资本管理为例,《通知》第11条明确,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小于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境外债权债务余额为0的非银机构,适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三档商业银行相关监管规定;其他非银机构适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二档商业银行相关监管规定。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档商业银行应满足附件23的监管规定,规定显示:第三档商业银行不计算一级资本充足率,但应满足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7.5%、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5%。第三档商业银行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可不计提储备资本。第三档商业银行对个人和公司的债权,区分本地贷款和异地贷款、大额客户和小额客户,分别适用不同风险权重等。
同时,为确保不因差异化适用而放松监管尺度和管理要求,《通知》也明确提出,非银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通知》未作出差异化安排的其他监管法规规定,通过适当方式和措施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制衡机制,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防范一股独大、大股东不当干预等风险。
《通知》总体要求也提出,非银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监管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关联交易管理机制、持续增强资本管理能力、提升内部管理水平、着力健全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夯实高质量发展基础。
“下一步,将加强监管引领,及时评估监管要求调整适用情况,对监管要求落实不到位、理解不当、执行走偏等问题予以纠正。同时,根据非银机构自身性质、功能定位、股权结构、业务经营模式等特点,持续完善非银机构监管法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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